【行业动态】四川发布最新要求: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!公路检测站“卡口”逢猪必检!

据四川发布3月14日消息,近期,湖北、云南及四川省相继在非法调入生猪中检测出非洲猪瘟阳性病例,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。3月11日,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近日组织召开全省非洲猪瘟防控电视电话会,就抓好今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再强调、再部署。

会议要求,要严格调运监管,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,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。

1、全面布防,充分发挥“3+1”非洲猪瘟防控网格员监督防控功能。进一步压紧压实县、乡、村及屠宰企业网格员责任,严格落实生猪调运日报告制,对违规调运生猪要做到快速、有效反应,依法处置。

2、全面开展“大排查、大消毒、大培训”行动。要对辖区养殖场、户生猪状况一一排查,制定“明白纸”“告知书”,将防控政策宣传到乡、到村、到户,做好问题车辆所经市(州)主要干道清洗、消毒,消除疫情隐患。

3、严格开展高速公路和非高速路省际间公路检测站“卡口”监管。要将高速公路和非高速路省际间公路检测站“卡口”监管落到实处,绝不能麻痹大意“打瞌睡”。要做到逢猪必检,检打联动,筑牢非洲猪瘟防控第一防线。农业农村厅将采取暗访形式核查“卡口”设置和运行情况。

4、严格按程序报告疫情。疫情报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(2020年第二版)》开展,严禁隐瞒、漏报疫情。

5、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管控责任,对宣传到位,措施落实,防住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,对宣传不到位、管控不力、引发重大疫情的要严肃问责。据悉,去年四川生猪出栏量达5614.4万头,生猪出栏量居全国第一。今年四川将确保完成5800万头的生猪出栏任务。

附通知原文:

各市(州)非洲猪瘟防控与恢复生猪生产指挥部:

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,保障四川省生猪生产健康发展,根据当前国内外疫情形势,经认真研究,决定对生猪调运规定调整完善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暂停省外生猪调入四川省,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除外。

二、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的,需向调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,符合下列条件的,准予“点对点”调运。

(一) 种猪和仔猪调出、调入养殖场应为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取得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》,生物安全条件较好,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。种猪调出场还应具备《种畜禽经营许可证》。

(二) 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经有资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检测合格,且检测报告在3天有效期内。种猪100%全部检测;仔猪检测比例为10% ,但检测数应不少于10头,调运数量不足10头的全部检测。

(三)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应有完整有效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,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编号与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相符。

(四)运输生猪车辆必须是依规已经备案车辆。

三、跨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须隔离饲养21天,隔离期间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,隔离后需混群饲养或需分销、转场饲养的,应按照本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抽检比例要求进行非洲猪瘟检测,合格后方可混群或分转。

四、具有有效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、牲畜耳标佩戴齐全,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目的地省调运规定的生猪,可调运出省。 

五、各地要认真执行指挥部调运规定,不得层层加码,确保生猪有序流通。要做好“点对点”调运服务,提高工作效率, 原则上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。对不符合调运条件的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;符合调运条件的,不得阻碍或拖延生猪调运。

六、上述调运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,前期文件中有关生猪调运要求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,予以废止。